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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练习题(1)

2018-01-19 13:44:12  

2018年已经悄悄来临,同样也意味着2018年的注会考试也进入了紧张的备考阶段。在2018CPA备考之际,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8年注会《经济法》第三章练习题,希望大家通过练习熟悉掌握知识点。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个体户刘某为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将厂房作为抵押物向当地商业银行申请借款,双方依法签订了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按照规定,下列情形中,商业银行有权要求处分该抵押厂房的是( )。

A.刘某被宣告死亡,无人代其偿还到期的银行借款

B.刘某经商业银行同意,将抵押厂房出租给李某使用

C.刘某到期没有偿还借款,但是与商业银行达成延期还款的协议

D.刘某因违法经营,被工商机关处以罚款

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所有权的动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方式是( )。

A.先占

B.添附

C.继承

D.发现埋藏物

3.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其对乙公司应收的款项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通知乙公司之日

C.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D.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用于抵押的财产是( )。

A.土地所有权

B.企业所有的机器

C.学校(属于事业单位)的教育设施

D.依法被扣押查封的财产

5.甲为向乙借款将其拥有的空置房屋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借款期限届满,甲未归还借款和利息,经拍卖丁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下列说法符合规定的是( )。

A.甲不得将已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的房屋出租

B.甲将已设定抵押并办理登记的房屋出租,应经乙同意

C.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D.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6.甲将自己的一间私房作价 2 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后,居住 1 年后以 4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 1 年后以 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以上几次转让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丁居住期间,该房屋价格涨至 20 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 )。

A.甲

B.乙

C.丙

D.丁

7.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以企业债券进行质押的,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

A.主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将债券交付质权人之日

D.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具有的特点是( )。

A.有体性

B.排他性

C.可支配性

D.在人的身体之外

9.张律师最近接到一个民事纠纷案件,马女士在商场购物试衣时捡到一枚顾客遗失的钻石戒指,第二天,马女士将该戒指直接转让给孙女士,碰巧孙女士的朋友郭女士是该戒指的失主,由于是定作的结婚戒指,郭女士一眼便认出,当即要求孙女士返还,孙女士不同意,双方发生了纠纷。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张律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郭女士有权向马女士请求损害赔偿

B.由于孙女士善意取得了该戒指,因此郭女士无权要求其返还

C.郭女士只能要求孙女士返还该戒指,不能要求马女士赔偿损失

D.郭女士要求返还戒指的时间期限为 2 年,自丢失的当天开始计算

10.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物权变动中物权取得的内容是( )。

A.基于对无主物的先占而取得所有权

B.权利人抛弃自己的所有物

C.通过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

D.所有权人为他人设立限制物权

答案与解析

1.【答案】A。解析: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答案】C。解析:继承是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继受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不属于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3.【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答案】B。解析:土地所有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和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用于抵押。

5.【答案】D。解析:根据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本题抵押权设定在先,出租在后,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6.【答案】A。解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本题中“历次转让均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所以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7.【答案】C。解析: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8.【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物权法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 1.有体性; 2.可支配性;3.在人的身体之外。选项 B 属于物权的特点。

9.【答案】A。解析:根据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 2 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10.【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典型的原始取得如基于对无主物的先占而取得所有权,依自己所有权而取得原物孳息,通过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等等。继受取得的典型是通过法律行为让与权利,但亦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发生,如继承。物权的继受取得可能是移转型,如所有权人将其所有权让与他人,亦可能是创设型,如所有权人为他人设立限制物权。选项 B 属于物权的消灭,而不属于物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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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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