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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经济法》随堂练习:第8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

2018-04-23 15:38:21  
  在2018年注册会计师备考之际,中公会计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8年注会《经济法》随堂练习题,希望大家调节好心态,控制好备考节奏,经过努力学习,拥有充足的把握拿下CPA证书。

(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重整期间,当事人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规定的有( )。

A. 对债务人生产用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的甲银行行使了抵押权

B. 管理人为继续营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并以厂房为该笔借款设定了抵押担保

C. 债务人的出资人丙企业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D. 债务人的董事丁未经人民法院的同意,将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戊

【答案】ACD

【详解】(1)选项A: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对企业暂无保留必要的担保财产,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担 保权;(2)选项B: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3)选项C: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 益分配;(4)选项D: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知识点:重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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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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