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均从事手机芯片生产,其中甲公司的市场份额为45%,乙公司的市场份额为30%;丙公司的市场份额为8%。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 可以推定甲公司独自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B. 可以推定乙公司独自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C. 可以推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D. 可以推定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
【答案】ABD
【详解】《反垄断法》规定了以市场份额为基础的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推定标准。根据该标准,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选项AB当选);对于多个经营者可能共同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选项C正确,不选),或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这些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对于多个经营者被推定为共同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选项D当选),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知识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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