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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会经济法模拟练习题: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

2019-09-11 14:02:41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进入到冲刺阶段,备考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注会考试,想知道自己注会备考的成果如何?一测便知。中公小编为广大考生准备了注会经济法模拟考试题,快来自测一下吧。

1.【单选题】2017年1月1日,王某的儿子在某机械厂宿舍楼平顶上玩耍时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找到机械厂和供电公司要求赔偿。供电公司与王某达成协议,而王某与机械厂则未达成协议,故王某将机械厂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令机械厂赔偿王某15万元。2017年6月1日,机械厂被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2018年3月15日,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的处理中,正确的是( )。

A.15万元赔偿费属于破产债权,王某申报后可与其他债权人一起按比例参与分配

B.15万元赔偿费属于破产费用,可由法院裁定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C.因机械厂已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法院应判决中止王某申请的执行程序

D.对于王某申请执行案,法院应确定破产管理人而非机械厂为民事责任主体

2.【单选题】甲公司因负债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所实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甲公司提前向普通债权人乙公司清偿18万元债务

B.管理人为了维护甲公司的利益,解除了甲公司与丙公司订立但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设备保管合同

C.管理人为了维持甲公司的生产经营,决定用甲公司对丁公司的10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的丁公司的6万元债务

D.乙法院因民事执行需要查封了甲公司一栋已出租的门市房并继续执行,不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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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案】A.

解析:选项A:王某的15万元债权有法院判决支持,且成立于破产受理前,可以作为普通债权申报、参加破产分配;选项B: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王某的15万元债权发生于机械厂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并非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出、亦并非为保障程序进行所必需,不应界定为破产费用,应申报普通债权;选项C:王某的执行申请于破产受理后提出,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因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没有中止的前提条件),王某直接申报债权即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针对的是破产受理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选项D:管理人有责任“代表”债务人(而非直接承受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2.【答案】B。

解析:选项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范围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本题乙公司只是普通债权人,受理后对其进行的个别清偿无效);选项C:抵销权必须由债权人主动向管理人提出行使,管理人不得主动主张债务抵销;选项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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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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