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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考试卷(三):案例分析题答案

2020-07-29 15: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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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越来越近了,不知道各位考生CPA备考进度如何呢?为了帮助大家能够更清晰的了解自己的CPA备考情况,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份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卷(三):案例分析题答案,快来看看吧!

三、案例分析题(本题型共4小题55分)

1.【答案】

(1)丁公司取得票据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本题中,尽管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但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丁公司背书转让时,丁公司基于善意而取得票据权利。

(2)乙公司无需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本题中,乙公司属于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B公司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本题中,B公司作为保证人在票据上有真实签章,仍应对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4)孙某无需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本题中,孙某是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2.【答案】

(1)管理人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题中,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的行为发生于破产申请受理1年之前,故管理人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

(2)丙公司无权就其未获清偿的10万元货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法律规定,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本题中,甲公司仅为担保人,故丙公司无权针对10万元余债向甲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

(3)丁公司无权要求戊公司返还机床。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本题中,戊公司受让机床时主观上为善意、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并且机床已经交付,戊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机床的所有权;丁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该机床的所有权,无权要求戊公司返还机床。

(4)丁公司的财产损失不能作为共益债务清偿。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本题中,甲公司的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丁公司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而非共益债务)清偿。

(5)庚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本题中,虽然银行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是庚公司和银行的保证合同并不受此影响。

3.【答案】

(1)C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C公司关于A公司和E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不成立。

【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2)C公司不能拒绝E公司腾退房屋的要求。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本题中,房屋是在抵押权设立之后进行出租,并且已经过户给E公司,故E公司有权要求C公司腾房,而C公司不得拒绝。

(3)C公司有权解除与D公司的租赁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题中,在转租合同中,承租人D公司违反约定使用房屋引发火灾,出租人C公司可以解除与D公司的租赁合同。

【或者】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C公司有义务就房屋毁损向A公司赔偿100万元。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本题中,对于D公司造成的房屋损失,承租人C公司有义务向出租人A公司赔偿损失。

(5)B银行关于其对A公司获得的100万元赔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成立。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因毁损而获得的赔偿金,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本题中,抵押权人B银行有权对房屋的赔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①是A公司有权主张2009年全年的房屋租金。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即出租人有权收取租金。在本题中,2009年期间,E公司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出租人依然A公司,故A公司有权主张在此期间内的租金;

②应向C公司主张该租金。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在本题中,虽然C公司经A公司同意将房屋转租给D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与A公司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是C公司,D公司并不是A公司的承租人,故A公司只能向C公司主张租金。

4.【答案】

(1)文路公司2006年度利润未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并不违反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本题中,全体股东均对不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表示同意,即文路公司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2)文路公司为股东乙提供的担保违反了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本题中,文路公司为股东乙提供的担保未经股东会表决通过。

(3)文路公司拒绝丁复印部分账簿内容的做法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无权复制。

(4)甲的观点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法》对此未设任何限制。

(5)甲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违反了忠实义务,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本题中,针对甲以公司名义从自己手中买书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无相关规定,并且未经股东会同意。

(6)丁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对甲提起诉讼的做法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针对董事甲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股东丁于2011年5月6日向监事提出书面请求,至6月20日已逾30日,监事未提起诉讼,丁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对甲提起诉讼,其做法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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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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