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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越来越近了,不知道各位考生CPA备考进度如何呢?为了帮助大家能够更清晰的了解自己的CPA备考情况,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份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冲刺模拟卷:案例分析题答案,快来看看吧!
三、案例分析题(本题型共 4 小题 55 分,第 1 小题 17 分,第 2 小题 18 分,第 3小题 10 分,第 4 小题 10 分)
1. 【答案】
(1) ①甲有义务维修天花板。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甲)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乙有权要求甲支付天花板维修费用并减免维修期 间相当于酒店住宿费用的租金。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 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 金或者延长租期。
(2) 甲有权要求乙赔偿洗衣机损坏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丙)对租赁物造成损坏的,承租人(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乙有权拒绝甲关于支付第二年租金的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根据合 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限 1 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 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 1 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本题中,租期第 13个月,甲要求乙支付第二年租金,乙有权拒绝。
(4) 甲有权要求乙拆除壁炉。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在本题中, 乙在未告知甲的情况下,在客厅造壁炉,属于擅自增设,故出租人甲有权拆除。
(5) 丁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在本题中,甲与丁已经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丁取得 了房屋所有权。
(6) 乙关于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 孙子女),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 丁无权要求乙 1 个月内搬出。根据法律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本题中,甲与乙签订的租赁合同在房屋所有权转移 至丁后继续有效,在原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内,丁无权要求乙搬出。
2. 【答案】
(1) 风顺科技于 7 月 10 日发布公告称无应披露之信息,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①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②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 场出现传闻;③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本题中,7 月 8 日,市场已经出现关于风顺科技即将签署重大交易合同的传闻;并且,7 月 9 日,风顺科技股票开盘即涨停,之后又一个交易日涨停;在此情况下,风顺科技应当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2) 孙某买卖风顺科技股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法律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的,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可以确认内幕交易行为成立。本题中,孙某 系风顺科技董事长王某的表弟,且向王某之妻了解相关情况,遂买入风顺科技股票,构 成内幕交易。
(3) 张某关于其亏损系风顺科技虚假陈述所致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法律规定, 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在虚假陈述揭 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即推定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投资损失可要求责任人赔偿。 本题中,张某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买入风顺科技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已经卖 出,其损失与风顺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其投资损失可不能要求责任人 赔偿。
(4) 公司董事会秘书郑某主张其本人不应受处罚的抗辩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在虚假陈述的行政责任中,“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不得单独 作为不予处罚情形的认定。本题中,董事会秘书以“公司未正确披露重大技术服务合同 的相关信息,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授意而为”主张不受处罚,理由不成立。
(5) 刘某具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资格。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本题中,刘某持有风顺科技 11%的股份,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6) 人民法院不应受理钱某提起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本题中, 钱某仅持有风顺科技 0.1%的股份,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3. 【答案】
(1) 乙县人民法院移送的 A 公司破产案件,应当由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在地域管辖上,应当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 外的管辖制度。在本题中,被执行人 A 公司,其住所在地为丙地级市丁县,该执行案件应当移送丙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 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请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
(3)X 房产应当以 100 万计入管理人的计酬基数。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法律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本案中,A 公司与 B 公司之间的债务为 300 万,实现担保物权(抵押权)的价值为 400 万, 其中剩余的 100 万价值应当认定属于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计入管理人报酬的计酬基数内。
(4)A 公司为 C 公司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不得撤销。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此撤销权仅针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 设置担保,而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同时”提供财产担保的。在本题 中,A 公司为 C 公司提供质押担保是在破产受理前一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财产担保,故管理人不得撤销。
(5)对于A 公司提出的终止破产程序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资产超过负债乃至破产原 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如 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申请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本题 中,A 公司如果不愿意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申请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结束破产程序。
4. 【答案】
(1)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本题中,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应对票 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
(2)A 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本题中, A 不能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 B 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F。
(3)D 公司的背书有效。根据法律规定,背书时附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本题中,D 的背书附有条件“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该条件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4)C 公司不应承担票据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在票据上有真实签章的人属于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责任。本题中,C 公司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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