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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会《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2020-06-03 13:42:08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详情如下:

合同的订立

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类别 具体解释
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撤回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提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提示】第3条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提示】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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