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注册会计师
 

2020注会《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及练习题:缔约过失责任

2020-06-03 13:51:26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合同的订立

5.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述

概念 亦称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种类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虚假情况;
③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④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适用范围 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 生效合同
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损失 可期待利益损失
【提示】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要大于或者等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是( )。

A.甲假借订立合同,恶意与乙进行磋商

B.戊辞职后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从事同业竞争

C.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撞伤行人

D.丙未按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答案】A。解析: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以及注会练习题:缔约过失责任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上一篇 2020注会《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及练习题:合同条款
下一篇 如何备考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