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合同的订立
5.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述
概念 | 亦称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
种类 |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虚假情况; ③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④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2)缔约过失责任VS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 违约责任 | |
适用范围 | 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 | 生效合同 |
赔偿范围 | 信赖利益损失 | 可期待利益损失 |
【提示】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要大于或者等于信赖利益的损失 |
【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是( )。
A.甲假借订立合同,恶意与乙进行磋商
B.戊辞职后违反竞业禁止约定从事同业竞争
C.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撞伤行人
D.丙未按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答案】A。解析: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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