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合同的履行
3.债权人代位权
概念 | |||||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 |||||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 |||||
(1) |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 ①合法 ②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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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 ①合法 | |||
②到期 | |||||
③具有金钱给付内容 | |||||
④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提示】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需要指出的是,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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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怠于行使+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提示】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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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的期限 | |||||
适用诉讼时效 | |||||
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 |||||
(1) | 管辖 |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2) | 主体 | 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 |||
(3) | 费用 | 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 |||
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 |||||
(1) | 消灭效果 | 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 |||
(2) | 优先受偿 | 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 | |||
(3) | 抗辩 |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
(4) | 诉讼时效中断 |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
【单选题】甲对乙的债务清偿期已届满却未履行,乙欲就甲对他人享有的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享有的下列债权中,乙可代位行使的是( )。
A.抚恤金请求权
B.劳动报酬请求权
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D.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
【答案】D。
解析: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得代位行使,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需要指出的是,债权人的债权不受是否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限制;ABC选项均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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