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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会《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及练习题:合同终止

2020-06-08 15:53:22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合同终止

解除
(1) 约定解除 ①事先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
②事后协商一致:协商解除
(2) 法定解除 一般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提示】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行使解除权。
②预期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届期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根本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特别 ①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②在货运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③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④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⑤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 解除程序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异议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①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如果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解除效力 ①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②合同因债务人违约而解除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赔偿损失、违约金的违约责任请求权不受影响。
(5) 情势变更 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提存
(1) 原因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①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法律效果 ①风险转移: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②孳息转移: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③费用承担: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提示1】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提示2】5年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④通知义务: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但债务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继承人、监护人。

【多选题】债务人甲因债权人乙下落不明,遂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名贵西服一套交当地公证机关提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提存期间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西服提存后,甲负有通知义务

B.保管西服产生的保管费由乙承担

C.如果西服因为地震灭失,损失由乙承担

D.如果自提存之日起5年后,乙仍没有领取西服,甲可以在交付保管费后取回西服

【答案】BC。解析:选项A: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选项BC: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选项D: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以及注会练习题:合同终止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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