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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会《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及练习题:买卖合同

2020-06-08 16:07:04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特点
买卖合同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买卖合同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2)买卖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3)买卖合同具有相对性。
买卖合同的相对性
(1) 相对性的示例 ①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买卖合同;
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买卖合同。
(2) 相对性的突破 ①债权人代位权;
②债权人撤销权;
③买卖不破租赁(抵押不破租赁);
④建设工程合同分包;
⑤单式联运合同。
买卖合同的承担方式
(1) 继续履行 又称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提示】金钱之债一定可以要求继续履行。
(2) 补救措施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买卖合同。对买卖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买卖合同。
(3) 损害赔偿 赔偿损失 ①直接利益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②债权人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③过错相抵与损益相抵
①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违约金 债权人既享有违约金请求权,又享有赔偿损失请求权的,应主张违约金。(违约金吸收赔偿损失)
①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超过造成损失的30%)”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超过造成损失30%的部分予以减少)”。
【提示1】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提示2】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
②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定金罚则 ①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二选一)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②定金与赔偿损失的关系(补充并用)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侵权责任 买卖合同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二选一)
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其承担买卖合同“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即买卖合同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免责事由
(1) 不可抗力 ①常见的不可抗力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
②关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对当事人责任的影响,要注意以下几点:
a.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b.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c.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主张不可抗力一方要履行两个义务:一是及时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迟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二是取得有关不可抗力的证明。
(2) 情势变更 详见“合同解除”
合同性质
(1)所有权交易的合同;
(2)双务、有偿、诺成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以外,买卖合同为非要式合同。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 卖方交物 所有权转移 ①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法律另有规定,例如:不动产的买卖,所有权自登记时转移;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②动产的一物多卖
a.普通动产: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交付——付款——合同成立”
b.特殊动产: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交付——登记——合同成立”
【提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孳息转移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风险转移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在发生非因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形,应由谁负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不属于风险负担,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
①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③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④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⑤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⑥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但如果出卖人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风险负担由出卖人承担;
⑦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⑧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 买方检验 检验期间 约定——合理期限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的规定)。
【提示】2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检验通知 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提示1】超过检验期间后,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2】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特种买卖合同
(1)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3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
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2) 试用买卖合同 ①试用期
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②视为购买
a.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b.在试用期内,如买受人已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应视为同意购买;
c.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③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
a.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b.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c.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d.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3) 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已经竣工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
销售广告性质认定 详见“要约邀请”
合同效力 ①商品房预售,属于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范围,因此出卖人必须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出卖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而与买受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的,合同有效。
②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但该登记备案手续并非合同的生效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惩罚性赔偿金 在下列情形下,由于出卖人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②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③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④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⑤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被拆迁人的优先权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设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法定解除权 ①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④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⑤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与贷款合同的效力关系 ①贷款合同未能订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则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分析贷款合同未能订立的原因,在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由该当事人赔偿损失。
②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则贷款合同也应相应解除,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有( )。

A.买卖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由承运人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意外灭失

B.约定在出卖人营业地交货,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间前往提货,后货物在地震中灭失

C.出卖人依约为买受人代办托运,货交第一承运人后意外灭失

D.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意外灭失

【答案】ABCD。解析: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A、C选项正确);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B选项正确);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风险的由债权人承担(D选项正确)。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以及注会练习题:买卖合同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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