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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会《经济法》第五章知识点及练习题: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2020-07-03 14:59:36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债权申报期限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财产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关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进行分配。
民事赔偿优先执行 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多选题】某合伙企业解散时,在如何确定清算人的问题上,合伙人甲、乙、丙、丁各执一词。下列各合伙人的主张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

A.甲:由我们4人共同担任清算人

B.乙:我是大家一致同意的企业事务执行人,只能由我担任清算人

C.丙:建议从我们4人中推选一人担任清算人

D.丁:合伙企业清算不允许由合伙人担任,因此建议请一名注册会计师来担任清算人

2.【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企业财产首先应当清偿或支付的是( )。

A.所欠税款

B.所欠银行借款

C.所欠职工工资

D.清算费用

1.【答案】BD。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可以由全体合伙人担任;也可以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故BD选项不符合规定。

2.【答案】D。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其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关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进行分配。因此,合伙企业财产应首先支付清算费用。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以及注会练习题: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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