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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CPA《经济法》第六章知识点: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

2020-07-17 11:24:37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详情如下:

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

(一)职权

类别 具体的职权
监事会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8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提示】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监事会的其他内容

1.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5.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6.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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