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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CPA《经济法》第七章知识点: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2020-08-03 15:43:01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事项 内容要点
1.责任承担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报备案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责任人员 (1)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包括实际承担或者履行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如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在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3.可以考虑“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2)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3)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
(4)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4.任何下列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 (1)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2)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
(3)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
(4)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
(5)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2.民事赔偿责任

(1)因果推定

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即推定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提示1】虚假陈述实施日的确定:①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积极的虚假陈述行为,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虚假陈述文件的日期,即可确定为虚假陈述实施日;②对于隐瞒和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则应以法定期限的最后一个期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提示2】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的确定:①监管机关有关立案稽查的消息,可以作为揭露日的标志;②媒体的揭露行为是否可以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可与相关股票是否停牌挂钩,如果媒体的揭露行为引起该股票价格急剧波动导致其停牌的,则可以认定为揭露日;③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査、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应,对一方主张市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的抗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投资差额损失

【提示】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资人持股期间出资购买的配股、增发股和转配股,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

3.责任类型

(1)无过错责任:无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需要承担责任

责任人 责任类型
发行人或上市公司 无过错责任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过错推定责任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

【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证券发行中虚假陈述行为相关主体的民事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发行人在发行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而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

B.发行人在发行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而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害的,保荐人应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荐人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

C.发行人在发行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而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应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

D.会计师事务所为证券发行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存在虚假陈述而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害的,应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答案】AD。

解析:选项A:发行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无论其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选项BCD: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首先推定其有过错,如果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予免责。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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