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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CPA《经济法》第八章知识点及练习题: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2020-08-05 11:21:12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1 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所有的企业法人
2 参照适用本法程序的主体范围 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和个人独资企业等
(二)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1 债务人是“中国的企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领域外的财产均发生效力。
2 外国法院作出“国外企业”破产 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一般情况也予以裁定承认和执行。

【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度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C.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

【答案】C。

解析: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政策性破产已经不再适用,因此选项A错误;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因此选项B错误;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因此选项D错误。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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