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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CPA《经济法》第八章知识点及练习题: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

2020-08-07 14:39:00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

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财产 非债务人财产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2.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1)针对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的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②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针对董监高
非正常收入
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
①绩效奖金;
②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③其他非正常收入。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董监高人员自身权益保障的方式如下:
①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和“其他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②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
③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3)针对设定
担保的财产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有( )。

A.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房屋

B.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得到的银行存款利息

C.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

D.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答案】ABCD。

解析: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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