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破产债权申报
债权人 | 申报规则(30日至3个月) |
职工债权 |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税收债权、社会保障 债权、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
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 |
未到期的债权 |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 |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
连带债权 |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
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
委托合同 |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破产债权。 |
如果受托人已知该事实,但为了债务人即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在无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务的紧急情况下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 | |
如果受托人已知委托人破产之事实,无必要的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不当增加委托费用与报酬数额的,由此而产生的债权,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
【例题1·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有( )。
A.破产受理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B.破产受理时附停止条件的债权
C.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D.管理人决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除实际损失之外,依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对方当事人的违约金
【例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免于申请的破产债权是( )。
A.职工劳动债权
B.社会保障债权
C.有担保的债权
D.地方税收债权
1.【答案】ABC。
解析:选项A: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选项B: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选项C: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应当申报债权,未依法申报债权者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选项D:管理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以实际损失申报债权,不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2.【答案】A。
解析:BCD属于要申报的破产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选项B中的社会保障债权是指划入社会公共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其他商业保险。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破产债权申报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