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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CPA《经济法》第八章知识点:债权人会议

2020-08-12 13:39:04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我国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为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2)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①依法申报的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需要注意的是,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其对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
②对于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便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行使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不得行使表决权。
③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④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但是,如果职工劳动债权不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全额、及时优先受偿,或者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影响其清偿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等情况时,职工债权人应享有表决权。
⑤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完全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⑥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

债权人
会议的召集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①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②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③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④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债权人
会议的职权
《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对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作有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只能选举、更换其中的债权人代表,不包括职工代表);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由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

(三)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

表决事项 具体要求
1.特别表决 和解协议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重整计划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一般表决 其他决议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釆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3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四)反对债权人会议决议者的救济渠道

1.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在该决议事项上有表决权的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债权人会议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债权人申请撤销的期限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事项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违反法定程序;

(2)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违反法定程序;

(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内容违法;

(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2020年教材新增)

(五)债权人会议僵局的解决办法

1.债权人会议表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时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2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例题1·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会议表决的下列事项中,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的有( )。

A.通过重整计划 B.通过和解协议

C.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D.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所有债权人都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B.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

C.所有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D.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即可

【例题3·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是( )。

A.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B.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

C.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D.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1.【答案】AD。解析: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对和解协议或者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故AD选项正确。

2.【答案】BC。解析:选项A: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选项B: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选项C:凡是债权申报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参加并行使表决权。

3.【答案】D。解析:选项ABC:属于管理人的职责。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债权人会议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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