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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会《经济法》易错易混知识点:租赁合同VS融资租赁合同

2020-10-12 14:09:10  

202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开始了,根据往年的注会考纲变化情况来看,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0年注会《经济法》易错易混知识点,详情如下:

租赁合同VS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有名合同,两个合同均是以出让租赁物使用权换取租金收益的合同,但在二者在维修义务、风险承担等方面有很大的区别,经常被学生混淆,进而成为失分点。因此我们需要去剖析他们的异同,找出二者的易混点,避免不必要的失分。

辨析

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是《合同法》中重要的案例题考点,考试概率大,涉及分数高。如果不能准确区分二者,考试中很容易失分。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从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上来看

首先,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是出租人事先已经拥有的物,并非为了出租而定向采购。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定向采购,并非事先已经拥有的物。

其次,租赁合同涉及一个合同、两个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而融资租赁合同涉及两个合同,即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涉及三个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值得注意的是,也存在涉及两个人的融资租赁合同,即售后回租形成的融资租赁,出卖人与承租人为一个人。

最后,租赁合同运用非常广泛,而融资租赁合同相对来适用范围要小很多。

示例1,租赁合同被广泛运用于个人生活和企业经营中,“北漂”一族租房屋签订的合同,企业经营租赁签订的合同,都属于租赁合同。该类合同有几个共性的问题,如租赁期可长可短、租赁物事先已经被承租人拥有、维修义务与风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往往由出租人承担、当事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企业等等。

示例2,融资租赁合同一般运用于企业经营中,个人生活基本涉及不到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属于一种债务筹资方式,相当于通过分期支付租金的形式获得生产经营所需的价值较高资产,避免一次性大规模资金流出,即能够同时实现融资和融物。该类合同也有几个共性的问题,如租赁期一般较长、租赁物多数为出租人定向采购而非事先拥有、维修义务与风险往往由承租人承担、当事人多为需求企业和融资租赁公司等等。

总结

区别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租赁程序 租赁物由出租人根据市场需要选定,然后再寻找承租人 租赁物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
租赁期限 租赁期一般较短
(短于资产的有效使用期)
租赁期一般较长
(接近于资产的有效使用期)
维修义务 出租人负责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承租人负责
风险承担 出租人承担 承租人承担
当事人 两方当事人
(出租人、承租人)
三方当事人
(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例外:售后回租形成的融资租赁,承租人与出卖人为同一人)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处理方式 租赁物由出租人收回 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可以低价留购
租赁实质 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 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
会计处理 认定为出租人资产 认定为承租人资产
(实质重于形式)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0年注会《经济法》易错易混知识点:租赁合同VS融资租赁合同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0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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