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了,各位注会考生完全是可以根据先进行一轮系统复习,再根据新大纲进行相应的备考调整。中公财经注会小编为各位考生准备了一份2021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及练习题,详情如下:
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 | 内容 |
成立要件 |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除外)。 【提示】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还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
性质 | 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事先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
保管义务 |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实现 | (1)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
效力等级 |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
【单选题】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甲享有留置权的是( )。(2011年)
A.甲为乙修理汽车,乙拒付修理费,待乙前来提车时,甲将该汽车扣留
B.甲为了迫使丙偿还欠款,强行将丙的一辆汽车拉走
C.甲为丁有偿保管某物,保管期满,丁取走保管物却未付保管费。于是甲谎称丁取走的保管物有误,要求丁送回调换。待丁送回该物,甲即予以扣留,要求丁支付保管费
D.甲为了确保对戊的一项未到期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扣留戊交其保管的某物不还
【答案】A。
解析: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选项BC错误);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选项D错误)。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注会小编关于2021年CPA《经济法》备考知识点以及注会练习题:留置权为各位考生做的相关整理,想了解更多2021年注会备考知识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注册会计师培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