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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016-11-23 18:10:21  

中公会计考试网为帮助参加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伙伴们备考,特推出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章节重难点知识点讲解,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科目考点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助力伙伴们轻松备考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考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难度:A(A.高频,简单。B.高频,困难。C.低频,简单。D.低频,困难。)

考频说明:出题频率较高,掌握技巧,迅速解题

【内容详解】

1.物权法定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 行为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 该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 该行为无效。
(2) 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由的原因所在?
  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
②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亦为开放。
(3) 《物权法》第5条所称“法律”包括哪些?
  不限于《物权法》,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亦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尚未存在固然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确定也谈不上物权。而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并不直接存在于物,故不奉行特定原则。因此,即使物尚未确定、甚至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未来物的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理解:
(1)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 所有权
(2) 多人共同对一物享有一项物权 共有
(3) 一物之上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共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共容

3.物权公示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力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案例】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正闹离婚。一日,甲背着乙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几个月后,乙得知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在本案中:(1)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2)乙无权要求丙返还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有(  )。(2015年)

A.物权相对原则

B.物权法定原则

C.物权公示原则

D.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答案】BCD

【解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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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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