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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善意取得制度

2016-12-14 18:16:43  

中公会计考试网为帮助参加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伙伴们备考,特推出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章节重难点知识点讲解,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科目考点之善意取得制度,助力伙伴们轻松备考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考点:善意取得制度

难度:A(A.高频,简单。B.高频,困难。C.低频,简单。D.低频,困难。)

考频说明:出题频率较高,掌握技巧,迅速解题

【内容详解】

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 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只能在交易中发生,该交易所借助的手段是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
2 转让人“无处分权” 如果转让人对于所转让的标的物享有处分权,则适用正常的物权变动规则。
3 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委托物;脱手物。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委托物,不适用于遗失物、盗窃物。
4 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 是否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时”为准,如果受让人事后得知转让人无处分权的,不影响受让人的善意取得。
5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只要合同金额是一个合理的价格即可,不要求“已经付款”。
6 动产 “交付”;不动产“登记” 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但动产尚未交付或者不动产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则当事人之间只有债的法律关系,而没有形成物权法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发生,该交易所借助的手段是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其他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无论是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还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2)转让人“无处分权”

如果转让人对于所转让的标的物享有处分权,则适用正常的物权变动规则。善意取得制度旨在解决无权处分行为的有效性问题,因此必须以转让人无处分权为前提。

(3)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

是否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时”为准,如果受让人事后得知转让人无处分权的,不影响受让人的善意取得。

【解释1】“受让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法律对不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当事人是否为善意。

【解释2】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受让人不仅需要支付对价,而且所支付的对价在市场交易中属于合理的范围。因此,受让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解释】只要合同金额是一个合理的价格即可,不要求“已经付款”。

(5)动产的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则以“登记”为要件

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但动产尚未交付或者不动产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则当事人之间只有债的法律关系,而没有形成物权法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6)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称为委托物(如承租人基于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占有租赁物)。相反,非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而占有之物称为脱手物(如遗失物、盗窃物)。因此,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委托物,不适用于遗失物、盗窃物。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 所有权发生转移(直接法律效果) 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相应地,真权利人的所有权随之失去。
(2) 赔偿请求权(间接法律效果) 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3.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1) 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 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解释1】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2】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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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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