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注册会计师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017-05-24 10:17:13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将于10月14日、15日举行,中公会计网为帮助备考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生备考,特整理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点解析,今天中公会计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注会考试会计考点,助力考生们轻松备考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同时,也欢迎考生点击加入>>>2017注会交流⑤群:276801146,群里会每天更新考试资讯及资料,供考生学习使用。

【考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乘人之危

(4)欺诈、胁迫

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2.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1)法律效力不同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3)行为效果不同

(4)行使时间不同

【例题1·单选题】(2015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亦称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C.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未撤销的,撤销权消灭

D.法官审理案件时发现民事行为具有可撤销事由的,可依职权撤销

【答案】A。解析:(1)选项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亦称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2)选项C: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3)选项D: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例题2·多选题】(2015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B.其无效需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

C.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D.其无效须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答案】AC。解析: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例题3·多选题】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有权自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B.乙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C.甲公司有权决定履行该合同,乙公司无权拒绝履行

D.在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合同前,乙公司有权按约定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

【答案】ACD。解析:(1)选项AB:受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甲公司享有撤销权(乙公司没有撤销权),甲公司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2)选项C: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撤销前已经生效,甲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不行使撤销权,而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3)选项D: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前,合同有效,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2017年注会冲刺100

2017注会冲刺一百0元体验营预约!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获取更多会计报考资讯,备考资料,模拟试题请关注中公会计新浪微博官方微信主页:

微博:@中公会计 微信:中公注册会计师

来源: 中公会计

上一篇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无效的民事行为
下一篇 如何备考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