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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之债权请求权

2017-07-06 10:42:56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将于10月14日、15日举行,中公会计网为帮助备考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生备考,特整理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点解析,今天中公会计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之债权请求权,助力考生们轻松备考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同时,也欢迎考生点击加入>>>2017注会交流⑤群:276801146,群里会每天更新考试资讯及资料,供考生学习使用。

【考点】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例题·单选题】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公司。其中,丙以房产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后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

B.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补足

C.丙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补足

D.丙无须补交差额,甲、乙、丁都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答案】B。解析: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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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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