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注册会计师
 

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之股东权利

2017-07-10 10:17:25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将于10月14日、15日举行,中公会计网为帮助备考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生备考,特整理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点解析,今天中公会计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之股东权利,助力考生们轻松备考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同时,也欢迎考生点击加入>>>2017注会交流⑤群:276801146,群里会每天更新考试资讯及资料,供考生学习使用。

【考点】股东权利

1.股东权利的概念

股东权利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对公司及其组织机构享有的权利。

2.股东权利的分类

股东权利可分为参与管理权和资产收益权。前者又称共益权,后者又称自益权。

3.股东权利的内容

(1)表决权。股东通过亲自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对会议议决事项有表示同意或者表示不同意的权利。

法律有时也会对股东的表决权会施加限制。如:《公司法》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公司法》第十六条也规定,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规定事项的表决。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依法转让出资额或者股份的权利。法律禁止股东出资获得公司股权后从公司抽逃投入资产,但允许股东为了转移投资风险或者收回投资并获得相应的利益而转让其股权或者股份。

(4)知情权。股东有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为此,《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为了避免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滥用查阅权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防止股东泄露公司商业机密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法》规定,查阅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当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时,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练习题·多选题】(2016年)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列文件中,股东有权查阅的有( )。

A.公司会计账簿

B.董事会会议决议

C.股东名册

D.公司债券存根

【答案】BCD。解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4.股东诉讼

股东诉讼分为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间接诉讼)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

对于监事,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

如果董事或监事“拒绝”或“怠于”起诉,或情况紧急,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首先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或监事“拒绝”或“怠于”起诉,或情况紧急,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例题·单选题】某股份公司的经理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规定,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该公司的甲、乙、丙三位股东分别连续180日以上持有公司1.1%、0.7%、0.5%的股份。对该经理提起诉讼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甲股东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

B.乙股东通过董事会提出诉讼

C.丙股东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

D.乙、丙两位股东联合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

【答案】D 。解析:(1)甲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应当首先通过监事会或董事会。所以选项A错误。(2)乙股东和丙股东持股均不足1%,所以选项BC错误。(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本题中0.7%+0.5%),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选项D正确

2017年注会冲刺100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获取更多会计报考资讯,备考资料,模拟试题请关注中公会计新浪微博官方微信主页:

微博:@中公会计 微信:中公注册会计师

来源: 中公会计

上一篇 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之股东资格
下一篇 如何备考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