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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支票

2017-07-28 11: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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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支票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支票的出票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出票行为有6个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提示】(1)“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出票人记载了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条件,应认为出票行为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该支票无效。

(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4)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5)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并非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人既可以授权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例如,甲签发支票给乙,但是未记载收款人名称。乙为支付货款,直接将支票交付给丙,丙将自己的名称记载为收款人后,可以持票主张票据权利。

(6)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支票有效

①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可以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人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有该记载,则支票不得转让。

(4)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用途(如偿还货款)”,但该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提示】(1)所谓“可以记载的事项”,如果不记载,票据有效;如果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将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该支票不得转让;(2)所谓“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如果不记载,票据有效;如果记载了,也不会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有可能在民法上发生效力。

(5)记载无效的事项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到期日)。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仍然有效。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签发的支票上,中文大写记载的金额为“壹万玖仟捌佰元整”,而阿拉伯数字(数码)记载的金额为“19810元”。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票的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5年)

A.甲公司将金额更改为一致并签章后,支票有效

B.支票无效

C.支票有效,以中文记载为准

D.支票有效,以阿拉伯数字(数码)记载为准

【答案】B

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1)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该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3.付款人的责任

支票的付款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付款人并未进行任何票据行为,并非票据债务人。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如果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足够支付支票金额的,则付款人应当足额付款;否则,付款人应当拒绝付款。

【提示】支票的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情形:(1)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2)空头支票。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9年)

A.如果甲公司在乙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乙银行应当足额付款

B.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C.乙银行应当无条件付款

D.如果乙银行拒绝付款,甲公司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BD。解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乙银行)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甲公司)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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