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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汇票的出票(2)

2017-08-03 10:4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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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汇票的出票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3条):未记载的,出票行为仍然有效

①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②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③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可以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收款人将该汇票背书转让(包括贴现)给他人,背书行为无效,取得票据的人并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提示】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

出票人关于票据签发用途的记载,以及有关利息、违约金的记载,这些记载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是否具有民法上的效力,应根据民法进行判断。

【提示】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并非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人既可以授权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例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3年)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三个月内付款

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该汇票无效

【答案】D。解析:(1)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选项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而非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选项C:“收款人名称”属于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谈不上授权补记的问题,未记载的汇票无效;(4)选项D:“出票日期”属于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

【例题2·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2007年)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

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

【答案】B。解析:(1)选项A:“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不影响汇票的效力;(2)选项B:汇票金额应为“确定的金额”,否则汇票无效;(3)选项C:“合同号码”属于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是否记载与汇票的效力无关;(4)选项D: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应为“签名或者盖章”。

【例题3·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出票人记载事项的表述中,可以导致票据无效的有(  )。(2009年)

A.附条件的支付委托

B.票据不得转让

C.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

D.未记载付款地

【答案】AC。解析:(1)选项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否则票据无效;(2)选项B:出票人记载的“不得转让”字样属于可以记载事项,票据有效;(3)选项C: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4)选项D:“付款地”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有效。

【例题4·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2009年)

A.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BCD。解析:(1)选项AB:出票人的签章,应为甲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而非合同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财务经理签字不行),因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导致票据无效,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2)选项CD:由于票据无效,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不享有对甲公司、乙公司的追索权。

【例题5·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上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有(  )。(2016年)

A.汇票金额

B.收款人名称

C.付款日期

D.出票日期

【答案】ABD

2.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成为票据债务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2)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以背书等方式处分其票据权利的权利。

(3)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是出票人的行为,票据上虽然记载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内容,但这仅仅是出票人的记载,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担票据责任。只有当付款人自己在票据上承兑之后,才基于该票据行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此时,其称谓即从“付款人”改为“承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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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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