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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一)反垄断法律责任
[1] | 行政责任 | ①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恢复原状等形式。 ②当事人不服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有关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 | 民事责任 |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其中,损害赔偿责任是最主要的民事责任。 |
[3] | 刑事责任 | 《反垄断法》未对“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仅对“阻碍、拒绝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调查行为”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规定了刑事责任。 |
【注】 | 我国《反垄断法》未对“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 | |
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刑法》均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由于串通招投标行为可能同时构成《反垄断法》上的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因此,这两种垄断行为的行为人是有可能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 |
【例题·多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经营者因实施垄断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有( )。(2012年)
A.行政责任
B.民事责任
C.刑事责任
D.宪法责任
【答案】AB。解析:选项C:《反垄断法》未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
【例题·单选题】下列垄断行为中,行为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2015年)
A.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商品
B.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转售价格的协议
C.经营者未经执法机构批准,擅自实施集中
D.经营者之间串通投标
【答案】D。解析:选项ABC:《反垄断法》未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选项D:《招标投标法》及《刑法》均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
(二)反垄断行政执法
1.反垄断执法机构(双层制模式)
(1) | 议事协调机构 |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 |
(2) | 多元反垄断执法机构 | [1]国家工商局 | 负责非价格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
[2]国家发改委 | 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 | ||
[3]商务部 | 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 |
【例题·单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价格垄断协议行为,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机构是( )。(2013年)
A.国家工商总局
B.商务部
C.国家发改委
D.国家质检总局
【答案】C
【例题·多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垄断协议中,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执法的有( )。(2015年)
A.限制数量协议
B.价格卡特尔
C.划分市场协议
D.维持转售价格协议
【答案】AC。解析:选项AC:属于非价格垄断行为,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执法;选项BD:属于价格垄断行为,由国家发改委负责执法。
2.反垄断调查措施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 | 检查 | 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
(2) | 询问 | 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
(3) | 查阅、复制 | 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
(4) | 查封、扣押 | 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
(5) | 查询 | 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
【例题·多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中,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可以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下列各项中,属于此类措施的有( )。(2014年)
A.查阅、复制被调查经营者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财簿等文件和资料
B.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C.进入被调查经营者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D.冻结被调查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答案】ABC。解析:选项D: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3.反垄断调查程序
(1)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举报人的举报对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也可以依职权主动立案。
(2)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否则,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
1.原告资格
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2.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见,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不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前提条件的。
3.专家在诉讼中的作用
(1)专家出庭就专门问题进行说明
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根据这一规定,“原被告双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专家出庭;经人民法院准许,双方聘请的专家都可以出庭并发表专业意见。
(2)专家出具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经人民法院同意,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起算
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决定终止调查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撒销案件或者终止调查之日起重新计算。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
(3)持续性垄断行为的诉讼时效抗辩
原告起诉时被诉垄断行为已经持续超过2年,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损害赔偿应当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6年)
A.因垄断行为受损的消费者,可以作为垄断民事案件的原告
B.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以执行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查处为前提
C.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聘请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发表的专业意见,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
D.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经人民法院同意或指定的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视为鉴定意见
【答案】ACD。选项B: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不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前提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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