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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2017-08-21 09:4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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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了解)

【难度】较难

【考频】较高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并购后债权债务的承继

股权并购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资产并购 境内卖方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债务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

审批机关 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行政管理局

3.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

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的股权的行为。

例:

(1)作为支付手段的股权条件

①股东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②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设定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③境外公司的股权在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

④境外公司的股权最近1年交易价格稳定。

但上述第③、④项不适用于特殊目的公司。

。解析:特殊目的公司(了解)

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境内公司境外上市而控制的境外公司。

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由商务部核准。

例:

(2)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前,不能向股东分配利润或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3)批准证书有效期

一般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没有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特殊目的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1年内,如果境内公司不能取得无加注批准证书,则加注的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

(1)并购安全审查范围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2)并购安全审查内容 ①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
②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
③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
④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2012A ·多选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内容包括( )。

A.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的影响

B.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

C.并购交易对市场竞争条件的影响

D.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答案】ABD。解析:选项C:是经营者集中的考虑因素。所以本题选ABD选项。

(3)并购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工作机制——部际联席会议
我国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15年考查)

(2015·多选题)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的牵头机构有( )。

A.工业与信息化部

B.国家发改委

C.商务部

D.国家工商总局

【答案】BC。解析:根据规定,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

(4)并购安全审查程序 申请: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 5 个工作日内提交联席会议审查:
审查:先一般性审查(书面征求意见)——审查不通过再特别审查
特别审查意见基本一致,由联席会议提出审查意见;
存在重大分歧的,由联席会议报请国务院决定。
(特别审查启动之日起60日内应完成,或报请国务院决定)

(5)审查结果与补救

审查结果 不影响国家安全的,申请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到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并购交易手续
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且并购交易尚未实施的,当事人应当终止交易
已有影响的补救措施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行为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根据联席会议审查意见,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该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2014·单选题)下列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的表述中,符合涉外投资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拟并购境内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按照规定,向商务部申请进行并购安全审查

B.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不经商务部,直接向并购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提出审查申请

C.评估并购交易对国内产业竞争力的影响是安全审查的重要内容

D.对并购交易的安全审查应当由商务部作出最终决定

【答案】A。解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按照规定,由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议提交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以决定进行审查。选项C错误;并购安全审查的内容包括:(1)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2)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3)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4)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选项C错误。

(七)自贸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新增)

1.投资安全审查范围 外国投资者在自贸区内投资军工、军工配套企业和其他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地域
外国投资者在自贸区内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重要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领域,并且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外商投资的界定: 
(1)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新建项目或设立企业。
(2)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方式取得已设立企业的股权或资产。
(3)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控制、代持、信托、再投资、境外交易、租赁、认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投资
外国投资者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包括下列情形:
(1)外国投资者及其关联投资者持有企业股份总额在50%以上
(2)数个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股份总额合计在50%以上
(3)外国投资者及其关联投资者、数个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股份总额不超过50%,但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4)其他导致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2.投资安全审查内容 (1)外商投资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施的影响。
(2)外商投资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
(3)外商投资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
(4)外商投资对国家文化安全、公共道德的影响。
(5)外商投资对国家网络安全的影响。
(6)外商投资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国防、经济、社会、文化、网络、技术
3.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 工作机制——部际联席会议
  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承担。在联席会议机制下,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根据外商投资涉及的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安全审查
4.审查结果 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在办理职能范围内外商投资备案、核准或审核手续时,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商投资,应及时告知外国投资者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不影响国家安全的,自贸区管理机构继续办理相关手续
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但通过附加条件能够消除影响的投资,联席会议可要求外国投资者出具修改投资方案的书面承诺。外国投资者出具书面承诺后,联席会议可作出附加条件的审查意见
5.补救措施 如发现外国投资者提供虚假信息、遗漏实质信息、通过安全审查后变更投资活动或违背附加条件,对国家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即使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已结束或投资已实施,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向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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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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