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注册会计师
 

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二章高频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2017-08-29 17:37:01  

为帮助考生更好掌握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今天中公会计网为大家分享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二章高频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希望对考生学好注会有助益。同时,也欢迎考生点击加入>>>【2017注会备考④群】:254588397,群里会每天更新考试资讯及资料,供考生学习使用。

【高频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解释】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 6 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 6 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诉讼时效的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解释】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时,先按一下“暂停键”;当不可抗力消失后,再按一下“恢复键”,中间暂停的时间往后顺延。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当于计时器的“清零键”,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按下“清零键”;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按下“开始键”,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各章节知识点汇总

2017年注会1元考试报 

2018年注会全国开课啦!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获取更多会计报考资讯,备考资料,模拟试题请关注中公会计新浪微博官方微信主页:

微博:@中公会计 微信:中公注册会计师

来源: 中公会计

上一篇 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二章高频考点:代理制度
下一篇 如何备考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