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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三章高频考点: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公示方式

2017-08-31 15: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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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公示方式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二节物权变动)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与主观题的常设考点。

1.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为——物权行为

(2)非基于法律行为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解释】上述 3 项中,物权变动不以公示为前提。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 1】前面“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就属于该规定中“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情形。

【解释 2】预告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1)预购商品房;

(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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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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