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注册会计师
 

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三章高频考点:共有

2017-09-08 13:43:01  

为帮助考生更好掌握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今天中公会计网为大家分享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三章高频考点:共有,希望对考生学好注会有助益。同时,也欢迎考生点击加入>>>【2017注会备考④群】:254588397,群里会每天更新考试资讯及资料,供考生学习使用。

【高频考点】共有

考频:★★★

1.共有类型的认定: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有人对共有类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1)优先购买权以交易为前提

①非交易的情况下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导致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除非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

②共有人相互之间转让,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优先购买权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所谓“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若其他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的,不予支持

优先购买权需在期限内行使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①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通知载明的日期

②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送达起15日

③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知道起15日

④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转移起6个月

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

先协商,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的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不具有排他效力

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只能主张赔偿损失,不得要求撤销共有人与第三人的份额转让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3.共同共有:不分份额地共有

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各章节知识点汇总

2017年注会1元考试报 

2018年注会全国开课啦!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获取更多会计报考资讯,备考资料,模拟试题请关注中公会计新浪微博官方微信主页:

微博:@中公会计 微信:中公注册会计师

来源: 中公会计

上一篇 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三章高频考点: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总结
下一篇 如何备考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