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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三章高频考点:拾得遗失物

2017-09-14 14:3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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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拾得遗失物

考频:★★★

(一)拾得人

1.主动返还——费用求偿,可领取悬赏;

拒不返还——无权要求费用清偿、无权领取悬赏

2.上交政府有关部门——公告6个月——收归国有

(二)所有权人可选择

1.返还请求权:有权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买受人之日起,2年内,从买受人处索回。

——原则上无偿;但如果第三人自拍卖、有经营资格的出卖人处买得,所有权人须支付价金

2.赔偿请求权:直接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

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各章节知识点汇总

2017年注会1元考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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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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