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注册会计师
 

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五章高频考点: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

2017-09-18 14:18:10  

为帮助考生更好掌握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今天中公会计网为大家分享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五章高频考点: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希望对考生学好注会有助益。同时,也欢迎考生点击加入>>>【2017注会备考⑥群】:254588397,群里会每天更新考试资讯及资料,供考生学习使用。

【高频考点】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

【考频】★★★

1.只能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重要考点)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自己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代表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总结】知情、建议、维权等,不会直接产生交易、盈利或亏损。

2.有限合伙人对外交易的责任 ★★★

(1)对外: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等的责任

(2)对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区别于普通合伙)

(1)无交易禁止义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从事交易,除非合伙协议禁止

(2)无竞业禁止义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禁止

八、有限合伙人份额的转让与出质 ★★★

(不同于普通合伙)

1.转让:根据协议约定;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出质:可以出质;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九、有限合伙的利润分配、债务清偿 ★★

1.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区别于普通合伙)

2.债务清偿

企业债务:

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个人债务:

(1)可以用从有限合伙企业分配的收益清偿;

(2)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法院执行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各章节知识点汇总

2017年注会1元考试报 

2018年注会全国开课啦!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获取更多会计报考资讯,备考资料,模拟试题请关注中公会计新浪微博官方微信主页:

微博:@中公会计 微信:中公注册会计师

来源: 中公会计

上一篇 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五章高频考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下一篇 如何备考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