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注册会计师
 

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十章高频考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2017-09-28 15:46:48  

为帮助考生更好掌握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今天中公会计网为大家分享注会考试经济法第十章高频考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希望对考生学好注会有助益。同时,也欢迎考生点击加入>>>【2017注会备考⑥群】:254588397,群里会每天更新考试资讯及资料,供考生学习使用。

【高频考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考频】★★★

1.责任原因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凡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所得的非法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收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2.免职处罚★★★

(1)处罚对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处罚事由与结果

①造成国有企业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免职之日5年,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

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各章节知识点汇总

2017年注会1元考试报 

2018年注会全国开课啦!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获取更多会计报考资讯,备考资料,模拟试题请关注中公会计新浪微博官方微信主页:

微博:@中公会计 微信:中公注册会计师

来源: 中公会计

上一篇 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十章高频考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下一篇 如何备考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