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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十章高频考点:企业增资

2017-09-28 15: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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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企业增资(17年新增)

类型:公开征集投资方

非公开协议增资

基本程序:

审核批准——审计评估——确定投资方

1.审核批准

(1)国家出资企业

审核机构:一般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因增资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家出资企业的子企业

审核机构:一般是国家出资企业;

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增资,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审计评估

经批准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以下情形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1)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3)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4)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企业。

3.确定投资方

(1)公开征集投资方

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2)遴选

征集到的合格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通过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次遴选。

(3)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投资方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4)公告

增资协议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出具交易凭证并公告结果,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

(一)以下情形,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协议增资:

(1)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2)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二)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协议增资:

(1)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2)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3)企业原股东增资。

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各章节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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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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