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注册会计师
 

2018年注会备考《经济法》知识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017-10-31 13:37:39  

奋斗的脚步从未停息,就像奔流入海的河流!今天中公会计网为大家分享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同时点击加入【2018注会交流①群】:565082845,可获得群内定期推送2017年注会考试资讯及备考资料哦!

【知识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

(1)法律效力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②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②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3)行为效果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该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②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行使时间不同

①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②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不存在此种限制。

2012-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答案及解析(考生回忆版)

2017年CPA考试成绩查询必读

2018年注会考试全国开课啦!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获取更多会计报考资讯,备考资料,模拟试题请关注中公会计新浪微博官方微信主页:

微博:@中公会计 微信:中公注册会计师

来源: 中公会计

上一篇 2018年注会备考《经济法》知识点: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下一篇 如何备考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