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注册会计师
 

2018年注会备考《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2017-11-06 15:08:47  

奋斗的脚步从未停息,就像奔流入海的河流!今天中公会计网为大家分享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同时点击加入【2018注会交流①群】:565082845,可获得群内定期推送2017年注会考试资讯及备考资料哦!

【知识点】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解释1】所有权人基于其所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物上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解释2】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撤销合同的诉讼不涉及债权请求权)。

(2)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解释】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例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适用对象不同

①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②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①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②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①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②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①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

②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相关推荐:

2018年CPA考试预习阶段各科学习计划表(11月1日-3月31日) 2017年CPA考试成绩查询必读
2012-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答案及解析(考生回忆版) 2018年注会考试全国开课啦!

注册会计师报课送平板 有中公双十一不落单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获取更多会计报考资讯,备考资料,模拟试题请关注中公会计新浪微博官方微信主页:

微博:@中公会计 微信:中公注册会计师

来源: 中公会计

上一篇 2018年注会备考《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的概念
下一篇 如何备考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