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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法律概论 —— 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考点2】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概念
【概念解析】法律关系VS好意施惠等道德、友谊规范层次关系。
1.法律关系必须是有法律约束力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如:合同之债。
2.好意施惠等友谊关系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社会关系,如:您通过注会考试,我就嫁给您。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十八周岁“以上(大于等于)”的公民;
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小于)”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提示】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2.法人组织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成立时“同时产生”,到终止时“同时消灭”;
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实现。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可为模式)与义务(应为或勿为模式)。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如森林、建筑物、机器、各种产品。
2.行为:如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送旅客的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的肖像、名誉权等。
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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