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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备考《经济法》知识点:抵押物

2017-12-13 18:51:59  

人最大的改变就是去做自己害怕的事情,也许刚开始我们是惧怕学习的,也正是我们的坚持才换来如今的乐在其中。2018年注会备考现阶段就是一个打基础的阶段,不要害怕,也不能懒惰,跟着中公会计网一起来学习注会知识点吧!今天为大家分享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抵押物,同时点击加入2018注会备考交流③群:662121035,可获得群内定期推送2018年注会考试资讯及备考资料哦!

【知识点】抵押物

2.房地一体原则

(1)城市房地产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农村集体土地

①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②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解释】(1)城市房地产:“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2)农村集体土地: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

3.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缩小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抵押范围,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排除在外,只允许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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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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