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册会计师考试正是紧张复习阶段,报考经济法的考生们,今天中公小编要讲解的是CPA经济法知识点:法律的渊源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制定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最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制定基本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的地位仅次于宪法)
基本法律是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制定一般法律(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地位仅次于宪法)
一般法律是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作出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相同效力。
第三:国务院
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第三: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职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这块儿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这三方面的事项,“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一样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四: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职权:制定部门规章
第四: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职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这块儿针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这三方面的事项,“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一样有权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职权:制定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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