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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经济法》重要考点:诉讼时效制度

2018-06-21 17:03:00  

对于备考中的2018CPA考生来说,前期打好基础是尤为关键的,为帮助大家更高效的复习知识点,中公会计网特别整理了2018年注会《经济法》重要考点解析,今天要学习的是:诉讼时效制度。

【知识点】诉讼时效制度

1.第29—32页:

(1)诉讼时效的种类

①普通诉讼时效:2年

②短期诉讼时效:1年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c.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

③长期诉讼时效:4年

a.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b.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④最长诉讼时效:20年

(2)诉讼时效的中止

①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a.不可抗力

b.其他障碍

②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

a.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b.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c.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

(3)诉讼时效的中断

①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a.提起诉讼

b.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c.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d.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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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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