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已经进行到强化阶段,努力备考中的你在学习中是否还有许多未解决的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明确各类知识点,中公小编为你精心整理了一些问答资料,以下是《经济法》知识点的问答环节,希望可以为你答疑解惑。
例题: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遂于2017年4月申请破产,且人民法院已受理。经查,在此前6个月内,甲公司针对若干债务进行了个别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管理人的撤销权,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公司清偿对乙银行所负的且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担保的贷款债务的(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高于债权额),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
B.甲公司清偿对丙公司所负的且经人民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货款债务的,管理人可以主张撤销
C.甲公司清偿对丁公司所负的为维系基本生产所需的水电费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D.甲公司清偿对戊所负的劳动报酬债务的,管理人不得主张撤销
正确答案:C,D
【知识点】破产申请的受理
答案解析 :
(1)选项A: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2)选项B: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问:破产申请前6个月
在破产受理前6个月是危机期间,在危机期间的清偿,一般情况可以撤销,除非是清偿水电,人身伤害,有担保的债务。这样B项的清偿不是可以撤销么,B正确。
答:B选项适用的是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l)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2)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3)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其第十五条还规定:“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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