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看着注会考试一天天临近,考生的备考热情也越来越高涨,此时是备考注会的重要时期,要一天不落的坚持学习。为了让大家保持学习进度,中公会计小编特别整理了2018年注会《经济法》重要考点解析,今天要学习的是:合同的订立。
【知识点】合同的订立
1.第69页:
(1)承诺期限
①承诺期限的起算
a.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b.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②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a.承诺的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b.承诺的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2.第71页:
(1)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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