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注册会计师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8-09-18 15:10:00  

各位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生小伙伴你还在苦思冥想今年考试注会高频考点有哪些吗?中公会计为各位考生整理汇总了各章节的高频考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哦!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考点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类别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 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 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 欺诈、
第三方欺诈
(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特点

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体现出以下特点: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且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由撤销权人撤销,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而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3)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则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适用于除斥期间,而在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中,则不存在此种时间限制。

(三)撤销权

1.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故依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2.撤销权人

(1)欺诈、胁迫:受害方

(2)重大误解、显示公平:一方当事人

3.撤销权人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经过审理确认其撤销权是否成立。

4.除斥期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最长除斥期间:5年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短期除斥期间:1年、3个月

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③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5.具有撤销权事由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法定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CPA考试渐渐逼近,学习压力突增,如果能够有的指引和帮助,备考无疑会变得更加轻松。中公会计CPA培训班正在火热招生中,期待您的加入!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小编推荐: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章节高频考点汇总

2018年全国注会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及入口汇总

2018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9月备考计划汇总

来源: 中公会计

上一篇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下一篇 如何备考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