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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无权代理

2018-09-18 15:22:14  

各位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生小伙伴你还在苦思冥想今年考试注会高频考点有哪些吗?中公会计为各位考生整理汇总了各章节的高频考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哦!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考点5】无权代理

要点 具体内容
1 概念 所谓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在法律上并非当然无效。
2 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3 合同性质 效力待定
4 相对人的权利 (1)催告 ①善意或恶意;
②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③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
(2)撤销权 ①善意;
②被代理人追认之前;
③通知的形式;
5 被代理人(或本人)的权利 追认权
(1个月内)
①表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②表示不追认;
③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6 相关重要法律条文
(1)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 《合同法》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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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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