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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

2019-07-15 13:42:10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中公小编针对《经济法》科目知识点为大家做了如下整理: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1】(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解释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到达。

【解释3】承诺也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

(2)要约的撤回

①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②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的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例题)

【多选题】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乙公司则主张合同未成立,其理由是自己向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已经撤销。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甲公司可能提出的下列理由中,可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乙公司撤销要约不能成立的证据有( )。

A.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B.尽管乙公司在要约中未确定承诺期限,但甲公司接到要约后即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C.乙公司在要约中明确表示等待甲公司的答复

D.甲公司发出承诺以后才收到乙公司撤销要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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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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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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