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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代位权与撤销权总结

2019-07-16 13:44:26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中公小编针对《经济法》科目知识点为大家做了如下整理: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代位权与撤销权总结

  代位权 撤销权
适用条件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1)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2)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而且第三人知道
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到期 已经到期 是否到期均可
被告 次债务人 债务人
诉讼中的第三人 债务人 受益人或者受让人
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有优先权 无优先权
费用承担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务人承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例题)

【多选题】下列关于代位权与撤销权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但撤销权中不存在优先受偿权

B.行使代位权要求债务人的债权和债权人的债权均到期,而行使撤销权并不要求债权到期

C.代位权与撤销权,均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行使,且均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但代位权诉讼的被告为第三人,撤销权诉讼的被告为债务人

D.债权人胜诉的,代位权中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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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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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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