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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五章知识点:财产份额的转让和出质

2019-07-17 17:25:58  

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中公小编针对《经济法》科目知识点为大家做了如下整理:

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知识点】财产份额的转让和出质

1.财产份额的转让

(1)对内转让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对外转让

①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016年单选题)

②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财产份额的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不得任意约定。

(例题)

【单选题】某普通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人拟将其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企业以外的人,但合伙协议对该事项的决定规则未作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事项决定规则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须其他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

B.须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C.须其他合伙人2/3以上同意

D.须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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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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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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