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在备考注会的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问题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注会,中公小编针对《经济法》科目知识点为大家做了如下整理:
【知识点】入伙和退伙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2)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
普通合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
协议退伙
(约定合伙期限 + 四情形之一)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通知退伙
(三项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
②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当然退伙
普通合伙人
①自然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人“没了”);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钱“没了”);
③法人合伙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业“没了”);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格“没了”);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没了”)
有限合伙人
(1)自然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法人合伙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提示:不存在丧失偿债能力的问题
解释: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并不是当然退伙情形。
提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3)除名
除名情形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除名程序救济
①“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②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
③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例题)
【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当然退伙情形的有( )。
A.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C.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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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
解析:根据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选项B与选项D属于协议退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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